为了验证被告的说法,法院在庭下安排了一名工作人员,到被告经营的超市进行了消费,在结账时,惠先生对购买的商品进行了扫码,并在购买者的要求下提供了消费小票。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李庆:那么在3000多元的一个消费当中,相对于这个超市来说是一个比较大额的消费当中,却无法提供任何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个是不符合常识的。
法院经审理认为,就本案而言,虽然由原告提出主张,但超市的举证能力显然强于作为普通消费者的王先生,所以,由超市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说明王先生到底是如何消费了3200元的具体事实,更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李庆:超市这一方呢,在整个庭审过程当中,始终没有办法提供相应的证据,我们认为就这一块,超市应该承担一个举证不能的一个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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