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9日,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主审法官 李庆: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冠涛不当得利款3168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朱丹明惠先生妻子负担。
一审过后,被告超市的惠先生不服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超市陈述说王先生当时是买了两箱酒、两条烟,酒是金六福酒,烟是中华香烟,总价为3316元,打完折后是3200元。这与超市在一审中所说的购买了苏烟、口香糖等陈述不同,当法官质证时,超市也依然拿不出任何证据来佐证他的说法。2015年5月4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实这起纠纷中,原被告双方都没有提交出强有力的关键证据,而法庭两次判决更多考虑的是双方的举证能力,从实际效果上保护了作为消费者的一方。现实生活中,便利的新型消费形式和法律纠纷总是纠结在一起的。
提醒消费者
在消费现场双方认真核对消费金额、多提醒多沟通,同时保留好购物小票、监控等关键证据,只要多一份细心少一点侥幸,莫名的消费单将不会再出现。
初审编辑 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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