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从山东省高院了解到,去年山东省法院共受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263件475人,审结257件457人,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341人,犯罪的扩散蔓延势头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有效遏制。
案例一 用工业明胶生产粉丝
2013年6月至2014年8月,姜宏战使用自刘明光处购买的工业明胶生产粉丝409.6吨并销售,销售金额131万余元。其间,姜宏战还向江崇雪转售工业明胶3.5吨用于生产猪头肉等,销售金额7万余元。此后,江崇雪等人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工业明胶对猪头肉、猪拱“挂冻”,共计生产90余吨,销售金额155万余元。
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非法经营罪,判处姜宏战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82万元;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明光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江崇雪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万元。
案例二 生产销售“有毒”冻粉
2006年至2014年,王庆荣从外地收购海草(又称龙须菜、海藻),组织王发文(在逃)、张雪芹、李萍等人将海草放入工业用氢氧化钠溶液中浸泡,再用浓硫酸中和,随后放入蒸锅进行煮胶。在煮胶过程中添加配方复合肥,再经过注胶、冷冻、切割和晾晒,大量生产冻粉。后将生产的冻粉向周边地区销售,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王庆荣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张雪芹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李萍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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