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包子中添加含铝泡打粉
2014年下半年,宋振在明知包子中不能添加含铝泡打粉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包子店生产包子时,添加含硫酸铝铵的泡打粉,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5万余元。
德州市武城县人民法院认为,宋振违反规定,将生产的铝残留量大于国家规定的100mg/kg限量标准的食品对外销售,足以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病。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宋振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案例四 “组团”销售病死牛肉
2011年3月至2014年2月,孙克卫、邓深河等18人分别将因病濒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销售或介绍销售给张占;尹振华等3人在养牛期间,分别将各自的因病濒死牛、死因不明牛或病死牛销售给邓深河、张占;张占单独或伙同从辉将从上述被告人处收购来的牛屠宰后,将未经检验检疫的病死牛肉销售给肖凯等人二次销售,致上述牛肉流向餐桌。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张占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孙克卫、邓深河、肖凯等2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至3000元不等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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