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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推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 方便创业者创新创业

稿源时间:2017-10-16 10:52:19  文章来源:中国网山东  作者:李琳珊 贾莹 张沛法 责任编辑:姜允会jiangyunhui
【摘要】9月29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修订有何目的和必要性?修订后对创业者带来哪些便利?日前,淄博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波就相关问题做出解答。

  中国网山东10月16日讯(李琳珊 通讯员 贾莹 张沛法)为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活力,强化事中事后监管,9月29日,淄博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0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修订有何目的和必要性?修订后对创业者带来哪些便利?日前,淄博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波就相关问题做出解答。

  问:2015年淄博市政府曾印发实施了《淄博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时隔两年为何要重新修订《规定》?

  淄博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波:2015年发布的《规定》于今年8月31日已经到期。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原《规定》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许多新情况、新需求,需要进行修订。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原《规定》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集中存在出证难的问题,相关单位和机构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或其他原因,不为市场主体出具住所(经营场所)权属证明,造成营业执照难以办理,影响了市场主体创业热情。按照淄博市委、淄博市政府着力打造“三最”城市目标要求,新《规定》亟需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提交材料做进一步放宽,应更加简便精准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以便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尽快释放政策红利,助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问:与原《规定》相比,新《规定》主要做了哪些修改?

  淄博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波:此次主要修改内容是借鉴了外地的一些做法,全面实行“申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证明材料,采取“负面清单”、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等做法,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新《规定》同时增加了授权区(县)政府设立禁设区域的相关规定。区(县)政府(含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城市管理、安全、环保、规划等需要,依法设立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设立禁设区域应当明确区域范围、禁设行业、禁设时限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相关市场主体应当遵守所在区县禁设区域的相关规定,不得违反禁设范围、行业、禁设时限等规定进行住所或经营场所申报。

  问:请介绍一下“住所申报承诺制”的具体内容?

  淄博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波:在新《规定》在第五条明确了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申报承诺制”,就是市场主体申请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备案)时只需要提交《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房产证、租赁合同等住所、经营场所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同时,申请人应当就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等做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申报和承诺,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对申报材料实行形式审查,不对申报的住所或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进行实质性审查。

  问:对于住改商的经营活动有哪些规定?

  淄博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波:市场主体使用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物权法》相关规定、取得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对于“住改商”的,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活动限定在市场主体办公以及从事电子商务、软件开发、管理咨询、设计策划、文化创意和服务外包等活动;不得从事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影响居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经营活动。

  问:新《规定》放宽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对工商部门的监管有何影响?

  淄博市工商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波:此次放宽住所登记条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新《规定》中明确规定了申请人不得违反所在区(县)禁设区域的相关规定;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作为住所或经营场所。授权登记机关根据投诉举报、有关部门书面告知或者随机抽查,如果发现申请人虚假申报、违反承诺或者违反禁设区域等禁止性规定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工商部门和其他监管部门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有力措施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职责范围内的相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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