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问题二:拆迁户再购房缴纳契税时是否有优惠?
访谈中有市北区的拆迁居民提问,老房子征迁之后他选择了货币补偿,如今想再去城阳或黄岛购买商品住房,这种情况下在缴纳契税是是否有优惠?具体该怎么优惠?
任希巍表示,按照契税现行规定,拆迁再购房的,可享受契税税收优惠。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即使网友所购买的房屋不在市北区,也可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只需要携带货币化拆迁补偿协议(原件)、银行专用拆迁补偿款存款帐户(原件及复印件)、被拆迁房产权属证明文件等即可办理。
热点问题三:二手房买卖中的“满五年”和“唯一”是什么意思?可以少交税么?
任希巍: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收入,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热点问题四:房产税什么时候开征?怎么征?
任希巍:房产税是广大老百姓普遍关心的问题。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自同年10月1日起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是一个老税种了。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公布了第546号令,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也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这样规定的: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也就是说,老百姓拥有的住房,只要不用于生产经营,自己居住,不用申报缴纳房产税。
热点问题五:自家住房要出租,应该怎么缴税?
任希巍:个人出租住房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增值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东需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局申报缴纳,地税部门根据你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确定你应该缴纳的税种和适应的税率。如果每月租金在2029元以下的,只需要缴纳租金收入4%的房产税,如果需要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要缴纳租金收入1.5%的增值税、增值税7%的城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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