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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稿源时间:2017-03-30 08:34:41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红红zhanghonghong
【摘要】新版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7月1日起施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视为故意拖延;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没有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明确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义务

  “近年来,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成为我国较为流行、发展较快的一种新型消费方式,在各领域尤其是各类服务行业中广泛存在。这一方式为拉动内需和扩大消费作出了贡献,但也存在着收款容易退款难、接受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降低、出现纠纷维权难等诸多实际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石晓说,《条例》对此进行了规范。

  《条例》在第三十条规定了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经营者如果违反规定或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服务,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继续履行或者退回预付款及其利息,并承担消费者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为了提高可操作性,《条例》还区分不同情况对退款作了规定。对退款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还预付款及其利息;已消费的,应当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经营者给予折扣、让利的,应当按比例折抵消费,并退还剩余的预付款及其利息。

  针对现实生活中有的经营者收取预付款后,因经营不善停业、歇业甚至跑路的现象,《条例》明确规定:“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并对经营者不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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