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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稿源时间:2017-03-30 08:34:41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张红红zhanghonghong
【摘要】新版 "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7月1日起施行---◆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视为故意拖延;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没有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明示,并提前三十日以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消费者。

   收到退货要求十五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视为故意拖延

  “实践中,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的模式发展迅猛。作为一种新兴的消费模式,网络购物等在给消费者提供更多交易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新的问题,比如虚假宣传、网络诈骗等。”石晓介绍,《条例》进一步明确了采用网络购物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的义务。规定采用网络、广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其真实名称、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采用虚构交易、虚构成交价格、虚标成交量、虚标库存量、虚假评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条例》还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的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提供者,应当核验进入平台的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身份证明等资料,并监督其履行标明真实身份信息的义务;应当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告知程序,主动提示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

  “对于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条例》进行了补充细化。”石晓介绍,《条例》对“故意拖延”“商品完好”等情形进行了界定: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退货手续的,视为故意拖延;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但商品没有污损的,属于商品完好。同时,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的其他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进行明确标注,并在商品销售必经流程中设置显著的提示程序,供消费者进行确认。未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经营者不得拒绝七日无理由退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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