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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公车改革“路线图”出炉 “车补”分8档

稿源时间:2016-04-19 09:18:46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jiangyunhui
【摘要】济南市公车改革“路线图”出炉 “车补”分8档---济南将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各级党政机关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及其他车辆。

   参加车改分“四步走”提出参改申请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汇总核对参改人员和车辆信息,制定本单位改革实施方案,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审核批准

  市车改办逐一审核参改单位实施方案,审核通过后报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予以批复。

   封存车辆

  市和各县(市)区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对本级参改单位的参改车辆实施验收、核实、封存,出具封存上交凭证,各参改单位在本级车改办规定的时限内上交封存车辆和相关资料。

   发放补贴

  公务交通补贴于参改单位完成车辆封存、上交工作当月开始发放;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不予发放,计发时间另行研究(不予补发)。

   焦点

   “车补”设统筹资金并非按级别“一刀切”

  此次,济南将全市公务交通补贴划分了8个补贴层级。而在“车补”的具体发放问题上,不少基层公务员有些担忧。“就好比拿我和别的处室的同事来比较,我们虽然在同一个单位,行政级别也一样都是科员,但我们的具体工作岗位、分工是不同的,平时有可能他所在的岗位需要经常公务出行,但是我所在的岗位公务出行量比较少,如果我们都拿一样的‘车补’,对他来说就有点不公平。”市直机关一公务员小韩这样告诉记者。他的这一想法,代表了不少基层公务员的心声。

  在济南的车改进程中,和小韩有着同样担忧的公务员们可以放心了。记者了解到,在济南,“车补”的发放,不会只依据行政级别来单纯地“一刀切”。上述方案中明确提出,将允许参加车改的单位从本单位公务交通补贴总额中划出一定比例由单位统筹,用于解决不同岗位之间公务出行不均衡问题,这个统筹资金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具体管理办法将由各单位自行制定。焦点偏远或山区乡镇可保留3辆应急车

  在车改进程中,一些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将得以保留,那么,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的标准是什么?记者了解到,根据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数量,市级党政机关根据部门编制人数和工作性质可保留5辆以内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其中,人员编制301人以上的不超过5辆,201人至300人的不超过4辆,101人至200人的不超过3辆,51人至100人的不超过2辆,50人以下的保留1辆);在市机构编制部门单独核定编制、数量在50人以上的部门属处级以上参改单位,可单独核定1辆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部门内设机构(不含相对独立的局级内设机构)不单独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

  济南还提出,在符合公务交通成本节支要求的前提下,各县(市)区按照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核定的数量保留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并做到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其中,乡镇(街道)一般可保留1至2辆机要通信和应急车辆,地处偏远或山区的可保留3辆。

   焦点

   执法执勤车若“超标”每辆核减6万元补贴

  在车改中,一些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岗位车辆也将被保留。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全部执法执勤车辆都能被保留。济南明确提出,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应严格限制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而且,《济南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中明确提出,在中央确定的17个执法部门内,市和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一般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数的60%、70%保留;在中央确定的执法部门之外,拥有法律法规赋予的执法执勤职能、具有专门的执法执勤机构和人员、需要经常性外出开展执法执勤工作的其他部门,其执法执勤车辆应严格配置在相关一线岗位并严格控制总量,市和县(市)区分别按各级主管部门核定的执法执勤车辆编制数的50%、60%保留。

  据了解,一般执法执勤用车和其他具有执法执勤职能部门的执法执勤车辆的保留数量超过上述比例的,每增加1辆相应核减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6万元;保留比例超过原编制数90%的,不再发放该部门公务交通补贴。各级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跨部门综合性执法用车平台并于两年内到位。而且,济南还鼓励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根据实际情况选配专用摩托车作为执法执勤交通工具。

  上述方案还提出,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

  济南还提出,调研、接待等集体公务出行用车,原则上以社会化方式提供。确有特殊要求、无法通过社会化方式提供的,可适当保留部分车辆,以中巴车型为主。市和县(市)区分别按保留公车总数1%的比例保留调研、接待用车,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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