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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去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售假"CK"被判赔50万

稿源时间:2016-04-27 09:11:45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jiangyunhui
【摘要】山东去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售假 "CK "被判赔50万---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并通报2015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茅台”商标侵权案、“CK”商标侵权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侵权案等案件入选。

  5 “CK”商标侵权案

  【原告】卡尔文·克雷恩商标托管(以下简称卡尔文公司)

  【被告】厦门塞瑞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塞瑞达公司)

  【案情】卡尔文·克雷恩是世界著名的时尚品牌,卡尔文公司系“CK”、“Calvin Klein”等商标的商标权人。卡尔文公司认为塞瑞达公司擅自在天猫电商平台的“塞瑞达服饰专营店”大量销售假冒服装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塞瑞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塞瑞达公司通过其网店销售了假冒商品,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塞瑞达公司网店销售记录显示,塞瑞达公司销售了三款假冒商品,总销售额为1181480元。而本案仅涉及一款假冒商品,但是考虑到塞瑞达公司在天猫电商平台开办多家网店专卖假冒“CK”系列商品等情况,可以认定塞瑞达公司系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故法院全额支持了卡尔文公司要求塞瑞达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的诉讼请求。

  6 “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侵权案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

  【被告】临沂市恒达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达公司)

  【案情】五常市大米协会系“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为便于监督管理,五常市大米协会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对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使用申请程序等作出了规定。恒达公司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上标有“东北大米 五常特产”及“原粮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水稻基地”字样。五常市大米协会认为恒达公司的上述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恒达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大米产自黑龙江省五常市。

  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常大米”证明商标系由商标权人五常市大米协会控制并负责监督管理。恒达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包装袋标注的“五常特产”文字,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其商品与“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者的商品发生混淆。恒达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法院判决恒达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

  7 “沃夫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原告】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正大公司)

  【被告】山东沃夫特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夫特公司)

  【案情】金正大公司系“沃夫特”商标的商标权人。2012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沃夫特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登记使用与“沃夫特”商标相同的企业字号,其经营范围亦与金正大公司重合,双方存在竞争关系。金正大公司认为沃夫特公司在其商品包装袋上使用沃夫特公司企业全称及突出使用“沃夫特”字号的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沃夫特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正大公司“沃夫特”商标在肥料产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沃夫特公司作为金正大公司的同业竞争者,在其肥料包装上使用含有“沃夫特”字样的企业全称,其主观上具有攀附涉案商标知名度和美誉度的故意,客观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有关商品来源或者其关联关系发生市场混淆,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而沃夫特公司在其肥料包装上突出使用“沃夫特”字号的行为,则构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沃夫特公司分别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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