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工程设计图”著作权侵权案
【原告】济南华兴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
【被告】山东华盛建筑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华盛设计院)
【案情】2009年10月,华兴公司与山东金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华兴公司系金田公司负责开发的“济南国际商贸城”项目的设计者,对相关设计图享有著作权。华兴公司认为华盛设计院擅自复制使用上述设计图的行为侵害其著作权,请求法院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止使用上述设计图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华盛设计院的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华兴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但是建筑工程设计图纸不同于其他作品,其具有用于特定工程建设施工之特定目的。而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工程验收环节。如果判令华盛设计院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将导致涉案工程陷入无法验收使用的现实困境,致使建设单位和业主等相关利益方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所以,法院未判令华盛设计院在涉案建筑工程中停止使用被诉侵权图纸,但判令华盛设计院赔偿华兴公司经济损失35.2万元、华盛设计院今后不得在其他建筑工程中使用被诉侵权图纸。
9 “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
专利行政处罚案
【原告】淄博干式真空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淄博真空泵公司)
【被告】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产局)
【第三人】尹宇浩
【案情】尹宇浩系“螺旋体铸造模型及其造型方法”发明专利权人。省知产局认为,淄博真空泵公司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被诉侵权技术方法的行为,侵害了尹宇浩的专利权,遂作出鲁知法处字[2012]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责令淄博真空泵公司立即停止侵权。淄博真空泵公司认为省知产局的处理决定不当,请求法院撤销上述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技术方法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淄博真空泵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专利权。省知产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判决维持了省知产局鲁知法处字[2012]3号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
10 徐茂峰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茂峰
【案情】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系“ ”图形商标的商标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载货汽车、大客车底盘、汽车零部件等。徐茂峰为牟取非法利益,擅自组装并销售带有上述商标的汽车驾驶室总成共计50台,非法经营数额11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茂峰的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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