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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去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售假"CK"被判赔50万

稿源时间:2016-04-27 09:11:45  文章来源:新华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jiangyunhui
【摘要】山东去年十大知识产权案 售假 "CK "被判赔50万---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并通报2015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茅台”商标侵权案、“CK”商标侵权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侵权案等案件入选。

  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25日上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报告,并通报2015年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茅台”商标侵权案、“CK”商标侵权案、“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侵权案等案件入选。

  1 “三速电磁风扇离合器”专利侵权案

  【原告】龙口中宇汽车风扇离合器有限公司等(以下简称中宇公司)

  【被告】龙口市比特真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比特公司)

  【案情】中宇公司系“三速电磁风扇离合器”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公司是我国最早从事电磁风扇离合器研发制造的企业,也是电磁风扇离合器行业标准的起草者。中宇公司认为比特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电磁风扇离合器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比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特公司制造、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中宇公司的专利权,比特公司应当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比特公司仅提供了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部分销售发票,拒绝提交指定期间内的完整账目,致使中宇公司的损失及比特公司的获利均难以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专利权的类型、比特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及其不按要求提交财务账册等因素,判决比特公司赔偿中宇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

  2 “消防排烟装置”专利侵权案

  【原告】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银河公司)

  【被告】山东省天河消防车辆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天河公司)

  【案情】陕西银河公司系“多核驱动的多级增压组合式消防排烟装置”发明专利权人。陕西银河公司认为山东天河公司擅自制造、销售被诉侵权排烟器的行为侵害其专利权,请求法院判令山东天河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该专利的一个技术特征为“控制系统,包括无线控制器与接收装置”。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该专利设置有控制系统,控制系统可以是无线控制系统,亦可是有线控制系统”。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采用了有线控制系统。虽然涉案专利说明书中记载了控制系统可以是有线控制系统,但在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记载为无线控制系统,因此有线控制系统不属于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而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系有线控制系统,故与涉案专利技术特征不同,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法院判决驳回了陕西银河公司的诉讼请求。

  3 “茅台”商标侵权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茅台股份公司)

  【被告】山东银座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座商城公司)等

  【案情】茅台股份公司系“茅台”、“MOUTAI”等商标的商标权人。茅台股份公司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茅台酒的行为侵害其商标权,请求法院判令银座商城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经查,银座商城公司共被查扣被诉侵权商品1668瓶。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座商城公司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权。虽然银座商城公司提供了侵权商品的进货来源,但是由于其系全国知名大型百货连锁企业,对其经营的商品是否来源于商标权人或其授权经销商应负有较高的审查义务,而其未进行严格审查,主观上具有过错,故银座商城公司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银座商城公司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判决银座商城公司赔偿茅台股份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

  4 “卡斯特”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

  【原告】烟台张裕卡斯特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裕卡斯特公司)

  【被告】上海卡斯特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卡斯特公司)

  【被告】李道之

  【案情】李道之系“卡斯特”商标的商标权人,李道之许可上海卡斯特公司使用该商标。2005年开始,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先后以律师函或律师声明的方式,称任何未经许可使用“卡斯特”商标的行为均侵害其商标权。张裕卡斯特公司认为,李道之及上海卡斯特公司的行为致使张裕卡斯特公司的权利和经营处于不稳定状态,请求法院确认张裕卡斯特公司在其所生产商品上标注“张裕卡斯特酒庄”或“张裕·卡斯特酒庄”的行为不侵害“卡斯特”商标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诉商业标识均具有较高知名度,张裕卡斯特公司选取其中外投资方的“张裕”及“卡斯特”字号组成其自身的企业字号,主观上并不存在傍“卡斯特”商誉借以提升宣传自己的恶意。诉争商业标识之间虽然构成要素近似,但随着双方对各自商业标识的不断投入、宣传以及差异明显的使用方式,“卡斯特”代表法国原瓶进口红酒以及“张裕卡斯特酒庄”代表国内知名企业张裕公司出品的中法合资高端红酒的印象已经深入人心,市场区分亦愈加明显,相关公众并不会因二者均带有“卡斯特”字样而将其混淆。所以,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法院判决支持了张裕卡斯特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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