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这些情况事业单位应当调整、撤销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调整:
(一)举办主体、职责任务、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类型、经费来源、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等需要调整的;
(二)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
(三)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办主体应当申请撤销:
(一)根据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应当予以撤销的;
(二)举办主体决定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已经完成或者履行职责任务的依据已经不存在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事业单位不再保留的;
(六)事业单位经批准成立后超过12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被依法撤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八)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调整、撤销事业单位,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部门提交调整、撤销的方案。举办主体不及时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整或者撤销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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