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将《山东省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的生态补偿资金系数从20万元/(微克/立方米)提高为40万元/(微克/立方米)。
从2016年1月1日起,当空气质量改善时,省里向各市发放的补偿资金将翻倍;而当空气质量恶化时,各市向省里缴纳的资金也将翻倍。
《办法》指出,山东省按照“将生态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和“谁保护、谁受益;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以各设区的市细颗粒物(PM2.5)、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季度平均浓度同比变化情况为考核指标,建立考核奖惩和生态补偿机制。PM2.5、PM10、SO2、NO2四类污染物考核权重分别为60%、15%、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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