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规定,年度空气质量连续两年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设区市,省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给予一次性奖励,下一年度不再参与生态补偿;若这个市后续年度出现污染反弹,空气质量达不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则继续参与生态补偿。各设区市获得的补偿资金,统筹用于行政区域内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项目。各设区市应当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绩效。省财政厅、环保厅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据了解,2015年前三季度,省级财政共向17市发放生态补偿资金约1.29亿元,其中临沂市获得的资金最多,为12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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