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限购政策说明
1.购房人未达到个人所得税起征额的月份或2016年12月27日零时后补缴个人所得税的月份,不计入连续24个月计算的范围,应自次月起,重新计算。
2.本通知社会保险证明指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购房人2016年12月27日零时后补缴社会保险的月份,不计入连续24个月计算的范围,应自补缴次月起,重新计算。
3.住房,指规划用途为住宅、居住公寓的房屋。
4.购房人提供的婚姻证明,包括结婚证、离婚证或其他有效婚姻证明。
5.户籍证明,指户口簿或公安部门按鲁公通[2016]175号等文件规定情形出具的证明材料,如购房人或家庭成员为本市集体户口,符合本市户籍要求。
6.驻济部队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在提供军(警)身份证明和团级以上单位政治部门出具的购房家庭全部成员相关户籍证明后,视同本市户籍居民。
7.申请人在一套住房中占部分份额的,按其拥有一套住房计算。
8.两人以上共同购房且共同购房人非同一居民家庭的,按共同购房人分别新购一套住房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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