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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立案侦查5名“老虎” 3名“老虎”公诉当月受审

稿源时间:2017-08-02 14:03:39  文章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佚名 责任编辑:高静
【摘要】7月20日,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涉嫌受贿一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福建省原省委副书记、省长苏树林,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副董事长王银成,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副主任杨崇勇,安徽省原副省长周春雨,中国中化集团公司原党组成员、总经理蔡希有,7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连续发布对上述5名原省部级高官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的审查决定。

  检察反腐加力,一个月立案侦查5名“老虎”,成为今年最多的一个月。《法制日报》记者今天梳理发现,最高检官方网站7月共公布职务犯罪大要案信息42条,涉原省部级官员9人、厅级官员33人。在检察机关已经起诉的原省部级官员案件中,3人新开庭受审。

  4名原省部级高官被公诉

  记者梳理发现,最高检官方网站7月公布的42条大要案信息中,新增立案侦查信息16条,批准逮捕信息12条(宁夏回族自治区农业投资集团原党委副书记、总经理陈延,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原副厅长吴万俊两人立案与逮捕信息均是本月发布),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信息14条涉及16人。

  7月7日,最高检公布,河南、湖北、河北检察机关依法对第十二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王珉涉嫌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中共河南省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吴天君涉嫌受贿案,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监事长姚中民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此前纪律检查机关通报,王珉对辽宁省有关选举发生拉票贿选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在检察机关的指控中也有所体现。

  根据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王珉在担任中共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省第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等职务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造成特别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7月20日,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天津市人民政府原市长黄兴国涉嫌受贿一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黄兴国利用担任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浙江省政府秘书长、副省长、中共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市长、市委代理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或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取得项目用地、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巨额财物,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中央电视台播出的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披露了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落马细节,其案情就涉及到黄兴国。

  专题片提到,黄兴国主动、多次与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接触,打探武长顺案件、杨栋梁案件的相关信息,套取、打探关于其本人的一些问题线索。

  在“拍蝇”方面,记者梳理人民检察院案件公开信息网发现,7月,全国检察机关公布查办职务犯罪信息3500余条。

  3名“老虎”公诉当月受审

  7月21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一案。至此,本月已有3名被公诉的“老虎”王珉、吴天君、姚中民受审。3人均当庭认罪悔罪。

  记者发现,如今落马“老虎”公诉当月开庭、开庭当月宣判的情况越来越常见。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6年,王珉利用其担任吉林省省长、吉林省委书记、辽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解决财政补助资金、获取港区开发权、职务调整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他人收受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46亿余元。如果这一贪腐事实被认定,十八大后贪腐金额过亿元的高官将增至16人。

  据了解,辽宁贿选案中牵涉的“老虎”,已有5人进入司法程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王阳、郑玉焯,辽宁省委政法委原书记苏宏章已分别获刑;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也于上月被最高检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7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扬州市人民检察院没收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任润厚受贿、贪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违法所得申请一案公开宣判,裁定没收犯罪嫌疑人任润厚违法所得人民币1295.5万元、港币42.9万元、美元104.2万元、欧元21.3万元、加元1万元及孳息,另有物品135件,上缴国库。至此,这起首次对原副部级高官提起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收官。

  7月,一名原厅级官员的受审也受到广泛关注。7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杨秀珠贪污、受贿一案。

  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996年至1997年期间,被告人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万元;1994年至1998年期间,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项目推进等事项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各种现金、转账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

  据了解,2003年4月20日,杨秀珠潜逃国外,被列为“百名红通”1号人员。2016年11月16日,其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庭审中,杨秀珠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法庭将择日宣判。杨秀珠受审再次给外逃的腐败分子敲响警钟,伸手必被抓,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记者  李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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