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名胜资源是不可再生的、珍贵的自然资源。目前,山东省共有国家级风景名胜区6处、省级风景名胜区34处,总面积近4800平方公里,约占省域国土面积的3%。
如何开展对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5月1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此作了全面规定。该条例共7章54条,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建立风景名胜区退出制度
长期以来,我省风景名胜区存在“只进不出”的情况,有的风景名胜区申请设立获批后,疏于管理,保护不力,造成对风景名胜资源的破坏。对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若省级风景名胜区存在风景名胜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濒临灭失风险的,以及政府部门未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等情形的,由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警示、责令整改;被警示的风景名胜区完成整改或者整改期限届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进行评估;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报请省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在实际工作中,对风景名胜区的资源保护,会产生限制或禁止发展原有行业、搬迁原住居民等问题。如何完成劳动力转移,提高原住居民生存质量和生活品质,成为亟待打破的瓶颈。”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石晓介绍,为此,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立风景名胜区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造成影响的,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扶持。
防止风景区管理机构
“自建自批”
“风景名胜区生态相对脆弱,建设项目选址不当或超容量开发利用,很容易对景区的生态稳定性和景观完整性造成破坏,必须严格控制。”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巡视员耿庆海介绍,条例对此进行了细化、规范,提高了可操作性。
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应当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城乡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这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审核作为办理其他建设手续的前置条件,明确了办理流程,起到提前把关作用。”耿庆海说。
同时,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的建设活动,在依法办理许可前,应当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市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的意见。这解决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建设项目“自己建自己批”的问题。
为解决当前风景名胜区内人为建筑乱象、破坏景观整体风貌等问题,条例提出,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和建筑物的造型、风格、色调、高度、体量等应当与周围景观、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相协调。
游客不得擅自进入
非开放区域
近年来由于暴雨山洪、人员拥挤等原因,外省景区发生多起游客人身伤害事故,引发广泛关注。“我们针对风景名胜区内多高山、深水,设施和地形复杂,节日期间游客众多的实际,设立了相应规定要求。”省政府法制办副巡视员孙成文介绍。
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置准确规范的风景名胜区路标、安全警示等标牌,及时排除危岩险石等不安全因素。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车辆、船舶、索道、缆车、大型游乐设施等进行检查和维护,保障游览安全。
条例还对风景名胜区安全应急机制和接纳游客上限作出规定。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建立安全事故、突发事件、气象灾害的预防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情况紧急时,可以临时关闭景区,做好游客疏导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游客承载量,制定和实施客流量控制方案,公布游客的最大承载量,及时发布客流信息,禁止超过最大承载量接纳游客。客流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提前公告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
针对近年来“驴友”户外探险事故频发的现象,条例明确,风景名胜区要划定开放区域、开放时间和非开放区域,游客不得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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