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作为工伤保险工作的“三个环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给付)之一,是工伤职工领取工伤待遇的必要环节,为便于工伤职工更好地维护工伤权益,下面介绍我市劳动能力鉴定相关知识及政策。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社会生活能力受到不同影响,为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劳动者本人或者近亲属的申请,组织有资质的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鉴定致残程度标准》(GB/T16180-2014),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检查方法和手段做出的技术性结论,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的程度做出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的等级
劳动能力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两方面。其中,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的申请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或停工留薪期满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均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评论:我要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