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号: (2015)海执字第1011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马少华
身份证号码: 3706291965XXXX0455
立案时间: 2015.4.15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民初字第168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马少华于2015年2月10日前付给原告于明涛医疗费等损失25000元,其余损失由原告于明涛自己承担;本案一次性了结,互不追究。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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