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号: (2014)海执字第1983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王贤波
身份证号码: 3706291971XXXX1819
立案时间: 2014年10月17日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海民初字第1412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贤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纪振华借款500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执行案号:(2016)鲁0686执835号
失信被执行人:曹双全
身份证号码:37068619830211XXXX
立案时间:2016年4月28日
执行法院: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5)栖商初字第533、534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栖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3770058.62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何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执行案号:(2015)栖执字第371号
失信被执行人:牟英照
身份证号码:37062819821107XXXX
立案时间:2015年3月6日
执行法院:栖霞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2014)栖杨民初字第180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栖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买卖合同款43187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至今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何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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