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号: (2014)海执字第688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董久乐
身份证号码: (3706871961XXXX5733)
立案时间: 2014年3月7日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2)海民初字第137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董久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给原告董文福欠款16496元。案件受理费1106元,由原告董文福承担882.35元,被告董久乐承担223.65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执行案号: (2014)海执字第119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李凤吉
身份证号码: (3706871981XXXX5718)
立案时间: 2013年12月27日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海民初字第1211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凤吉赔偿原告杨玉花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合计112875.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2600元,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李凤吉承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执行案号: (2016)鲁0687执1023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王益
身份证号码: 3706291955XXXX4961
立案时间: 2016年05月16日
执行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687民初1246号
执行依据制作单位: 海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王益于2016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给原告孙绍年借款本金32400.00元。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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