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网山东9月26日讯(杨迪 通讯员 周末)日前,济宁高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高新区某街道村民张某某等人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
经查,2017年7月,高新区柳行派出所民警在辖区柳行办事处进行打击非法采砂活动巡查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张某、高某,在无采矿许可证或采砂许可证、也未经过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夜间非法采砂并出售给砂场,售砂价值达10多万元。
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检察官认定,砂属于矿产资源的一种,张某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违反了国家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对国家矿产资源造成了破坏,遂依法对张某某等人作出逮捕决定。
检察官提醒,砂是国家资源,无证禁止自行开采、私自出售。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审编辑 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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