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司法公信力有待提高
司法不公、不规范、不透明问题仍然存在,有的有案不立,或者违规立案、越权管辖;有的滥用强制措施,侵害群众合法权益;有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甚至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冤假错案、久押不决、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在一些地方时有发生。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甚至出现非正常访、暴力抗法、群体性事件等。
(四) 全社会法治观念有待提高
一是人情观念根深蒂固,讲人情不讲原则、讲关系不讲法律,法不责众心理较为普遍。二是部分社会群体特权思想严重,个别人甚至妄自尊大,目无法纪,唯我独尊,藐视法律权威,把自己置身法律之外,在社会上影响很坏。三是普法方式方法比较滞后,法制宣传形式主义、表面文章仍然存在,影响了宣传实效。
(五)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有待提高
少数领导干部重权力轻法律、重结果轻程序、重治标轻治本,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有的高高在上,脱离群众,遇事习惯凭老经验、老办法解决问题;有的在适用法律上搞选择,有利的就执行,不利的就变通;个别的甚至违法违规干预司法个案,搞权钱交易、利益寻租。